此前,北京金融法院“1 号案”在行业内备受关注。此案即原告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601166)、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此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其将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将会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各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规范各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促使机构投资者谨慎投资,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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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石资产损失5亿 兴业银行等涉虚假陈述
此案起因源于大连机床集团2016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6大机床SCP002”)违约。据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公开发行了规模为5亿元的“16大机床SCP002”超短融,债券存续期为270天,到期日为 2017年5月2日,发行利率为6%/年。
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大连机床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
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
2016年12月16日至2017 年2月13日期间,蓝石资产担任管理人的“蓝石盘古1号基金”陆续买入 5亿元债券,价格为五折。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蓝石资产发生损失5亿余元。
原告蓝石资产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16大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各自义务;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服务机构对蓝石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法院判定承销银行等虚假陈述,兴业银行担责10%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各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上,依据各服务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执业规范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综合考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同时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对各服务机构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进行认定并分别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并且依法认定:
1.兴业银行对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2.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3.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4.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该案还重点探讨了蓝石资产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蓝石资产作为机构投资者未审慎投资对兴业银行等被告责任的影响以及该种情况下各服务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产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产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蓝石资产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产仍然坚持购入16大机床SCP002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产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产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