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篇文章(《关于买卖合同过程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梳理和实例分析—增值税篇》)分析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问题,本文将继续分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的发生遵循权责发生制,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和收付款项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法风险及合理调节纳税时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汇算清缴需事前进行预估、核算成本费用,故本文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质是指“确认该项应税收入的时间”(下同)。
本文将从税法条文规定和企业实际经营场景两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分析、研究。
一
税收法规和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规定
标签: